时间:2021/2/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日前,新闻妹曾报道了

12月1日起,在佛冈乱扔垃圾将被罚款!

个人最高罚元!

(点击蓝字可回看)

消息一出

佛冈市民纷纷在我们后台留言

对整治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

违法行为表示赞同

▽今天,在县城大街小巷新闻妹看到,不少市民都能自觉将垃圾扔到垃圾桶里但地面上仍能看到各种各样的垃圾包括路边的塑胶袋、纸屑还有商店门口留下的大量包装袋等垃圾

对此,新闻妹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从12月1日起(即后天)

这些不文明行为就要受到处罚啦!

为扎实推进我县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更好地提升广大市民卫生文明素质,改变市民不文明行为,努力实现环境卫生“零垃圾”目标,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年12月1日起,县城综局将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处罚。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个人最高处两百元的罚款,单位处以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推进我县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中,县城综局一直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形式,对存在占道经营和乱抛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商户进行口头教育和发放责改通知书,对屡教不改的商户开展立案查处工作,自9月至今共立案31宗,结案30宗。

12月1日起

在佛冈乱扔垃圾将被罚款!

怎么罚?罚多少?为什么要罚?我们再来复习一遍以免受罚县城综局公布的《佛冈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方案》方案称,佛冈将长期开展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拟于年12月1日起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新闻妹从县城综局了解到佛冈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单位或将面临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首次将处以20元罚款,当场处罚当场收缴若有再犯,或将罚款50元屡教不改,(三次起)或将面临元罚款

根据方案,此次整治范围为佛冈县城范围内,整治行动剑指在公园、广场、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违法行为。

方案明确,此次整治行动将分为3个阶段进行,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宣传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年1月1日起为巩固提升阶段。

其中集中整治阶段,佛冈将于12月1日至12月13日启动试点工作,县城监大队会同县创文综合执法队在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公园、公共广场中进行试点执法;12月14日至12月31日整治工作将全面铺开,首先以佛冈县城主要区域为主,并逐步覆盖县城次干道。

据介绍,此次整治工作将以步行巡查执法为主,执法人员乘车至佛冈县城乱扔垃圾高发地点后,在周边路段进行步行巡查。

整治期间,执法人员将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佩戴执法记录仪并保持开启,同时安排人员从远处做好全景拍摄工作。巡查发现市民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2名将立即上前制止,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上述不文明行为的单位或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或将面临最高两百元的罚款。罚款不是目的,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关键!对18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相关部门的主要措施是以教育为主。县城综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有群众不配合执法,抗拒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态度恶劣,屡劝不改或者不听执法人员的处罚,将会对这类个人作曝光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等废弃物;

(三)乱扔动物尸体;

(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处以每头(只)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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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处罚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希望“文明”长驻在佛冈的每个角落街坊们不妨“无则加勉,有则改之”一起做个文明的好市民!更多看点1、佛冈一小学生被卷入车底,众人合力抬车“拔脚”...2、“-”,你被刷屏了吗?佛冈版来了!3、佛冈交警查车大行动!全县到处查...4、佛冈又一名涉恶涉赌人员落网...5、直击高岗红薯节现场!烩番薯、下塘抓鱼...去玩咯喂!

1、举报县扫黑除恶办-

县公安局;-

2、举报邮箱:fgxz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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